(2017)陕04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华维与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维,来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维,男,汉族,陕西省乾县人。被执行人来静,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孙华维与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来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华维借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来静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5月1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578元。本案执行费为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来静银行存款3224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