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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锁与被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锁,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吴锁,男,汉族,1941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林伏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于东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锁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荥阳矿产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源盛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63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用156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6年11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3、2017年2月3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4、2017年2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5、2017年3月22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所在社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