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青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青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青动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10号4层1号,现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闽江路233号。法定代表人耿连友,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凤雷,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青动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0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