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侯俊业、王小英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侯俊业,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财保1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段2号、4号。负责人:李昌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卓,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支行员工。被申请人:侯俊业,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王小英,女,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俊业、王小英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的住房进行查封。申请人自愿以其支行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俊业、王小英位于四川省南部县的住宅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房权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12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范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