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4执71号被拘留人:章金华本院在执行郑才军与章金华(2017)浙0604执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章金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