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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夏林春、曹喜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晋刑监字第90号夏林春、曹喜: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曹喜、马国华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谭某、王某1、赵某2、赵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刑二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晋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0年2月1日晚,原审被告人曹喜、马国华与朋友在临汾市建设路亚格酒吧饮酒,因琐事与赵国荣、张某屈天才发生争执,伙同石侯等数人对该三人进行殴打,原审被告人曹喜持刀先后朝被打倒在地的赵国荣、屈天才捅刺多刀,致赵国荣死亡、屈天才重伤,致张某轻伤的事实清楚;2006年1月25日23时许,原审被告人曹喜在山西省临汾市唐尧大酒店女服务员宿舍逗留期间,与前来查房的酒店保安贺某、王杰、姬某等五人发生冲突,持刀致被害人姬某重伤,王杰、贺某轻伤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曲某、贺某、王杰姬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以及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任某、王某2、李某、康某、解某、王某3、史某证言,原审被告人曹喜、马国华及另案处理石侯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曹喜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的事实。关于你们所提原判程序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所采信证据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二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开庭审理亦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原审被告人曹喜的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们所提案发现场不排除还有凶器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庭审进行质证、认证的证据,能够认定本案的事实。故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曹喜、马国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