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明成与苏善会、苏冬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成,苏善会,苏冬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243号之一原告:于明成,门市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倪亮,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善会,居民。被告:苏冬梅,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益峰,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明成诉被告苏善会、苏冬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明成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明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于明成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