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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伟、张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55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琼,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伟与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琼银行没有存款,其名下没有企业,没有房屋,其车辆本院依法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因车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理,并将被执行人张琼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刘玉春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