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7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红俊与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俊,苏正宇,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俊,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31团。被执行人苏正宇,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三公里半路口125团。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法定代表人魏长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俊与被执行人苏正宇、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62071.6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正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正宇、新疆联合建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207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