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修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涛申请执行李宝珠离婚纠纷一案撤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涛,李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吴涛,男。被执行人李宝珠,女。本院在执行吴涛申请执行李宝珠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修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