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立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振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5民初26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187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峰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