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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前科、刘军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前科,刘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梁前科,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刘军凯,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7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军凯到期债权的查封。二、提取被执行人刘军凯在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7执32号执行案】的执行款588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院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