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超与许敏、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超,许敏,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72号原告:任超,男。被告:许敏,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超与被告许敏、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任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