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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超与许敏、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超,许敏,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072号原告:任超,男。被告:许敏,男。被告: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超与被告许敏、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任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