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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林,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111号原告:陈桂林,女,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财文、王丽飞,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76615385-2),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林则徐大道625号。法定代表人:潘光明。原告陈桂林与被告福建省吉诺交通职业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桂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陈桂林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