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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忠良与刘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良,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1号申请人姜忠良被执行人刘保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