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佳友与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莱州环洲石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佳友,迟兴国,迟华福,莱州环洲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680-5号申请执行人韩佳友,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兴国,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迟华福,男,195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莱州环洲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佳友与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莱州环洲石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佳友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莱州环洲石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的位于在莱州市柞村镇东埠后村的办公室六间及院落一处、钢结构车间一座、大锯车间二间、大锯二台、红外线切机一台、手摇切机一台、磨床二台、叉车一辆、旧拖拉机一辆。二、被执行人迟兴国、迟华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