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波、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王波,杨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704号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琼,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波,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杨林,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杨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