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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亮与田爱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亮,田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丁亮,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系杭锦旗城管大队职工。被执行人:田爱国,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丁亮申请执行田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爱国的个人工资账户,后我院对被执行人田爱国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在查询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田爱国在杭锦旗工商银行有个人存款53000元,本案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丁亮案款74247元,剩余案款85754元,现因被执行人田爱国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亮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田爱国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亮也认可我院的查询结果并且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