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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新超、丁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超,丁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27号之一申请人张新超,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丁伟峰,男,回族,1973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办理张新超申请执行丁伟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丁伟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土地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伟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娄培基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