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新超、丁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超,丁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27号之一申请人张新超,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丁伟峰,男,回族,1973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本院在办理张新超申请执行丁伟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丁伟峰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土地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伟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娄培基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