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翟大文与吴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大文,吴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236号原告:翟大文,男,193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吴美阳,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翟大文与被告吴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翟大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大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大文负担。审判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旭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