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志珍申请执行张荣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珍,张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张荣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郭志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荣军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跃雷审 判 员 贾文阁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