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方存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存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153号被执行人:方存付,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方存付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981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方存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方存付退赔被害人鲁某人民币12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方存付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9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存付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存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违法所得及退赔被害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存付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