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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徐汝光与孙桂云、刘奎苓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徐汝光。被执行人孙桂云。被执行人刘奎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汝光与被执行人孙桂云、刘奎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