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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许永照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永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46号罪犯许永照,男,1977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7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永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其前罪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7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永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永照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许永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永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永照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永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舒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