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毛唐杰、汪利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唐杰,汪利刚,张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唐杰,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汪利刚,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张新梅,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唐杰与被执行人汪利刚、张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利刚、张新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唐杰执行款9605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唐杰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