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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绍禄与岳良明与被申请人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禄,岳良明,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波,孙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周绍禄,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罗雄镇松岗街46号。被执行人:岳良明,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人,住师宗县河湾子小区29号。被执行人: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良明。职务:董事长。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河湾子小区29号,现地址为师宗明辉花园维珍KTV六楼。被执行人:钱波,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文化路52号。被执行人:孙丽琼,女,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师宗人,住师宗县文化路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绍禄与被执行人岳良明、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波、孙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良明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布控;申请执行人周绍禄提供财产线索后,经查被执行人师宗县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波、孙丽琼名下有土地、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现需一定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或将可供执行财产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云032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中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