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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579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南京路。法定代表人:熊申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昊,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