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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16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86号6号楼8楼法定表人白宇勃。被执行人安亚东,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国军,男,1959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安美莲,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李文清,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刘霞,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安伟,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方水丽,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5号楼。法定代表人安伟。被执行人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5号楼。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亚东、刘国军、安美莲、李文清、刘霞、安伟、方水丽、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九龙集贸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合法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