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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建家、刘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503执执212号刘建家、刘建国: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家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建国在申请执行人刘建家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按生效的(2017)桂05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日分两次共汇款4764元到本院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款4764元全部退给申请执行人刘建家,本案因在立案后未发生实际执行费用,经层报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减免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龙新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5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桂0503执执21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