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军诉被告刘建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刘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刘建成,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赵军诉被告刘建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刘建成偿还原告赵军工资5000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刘建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赵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