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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奎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祖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08号原告:赵奎,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委托代理人:柳文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法定代表人:胡学顺,职务不详。被告: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栋,职务不详。被告:祖平,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其他不详。原告赵奎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日立案。原告赵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奎撤诉。案件受理费918.5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59.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59.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