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绵旭与阿克来木.阿不都克里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绵旭,阿克来木.阿不都克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李绵旭,男,生于1985年5月,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阿克来木.阿不都克里木,男,生于1989年1月,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100元。(执行费276.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