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军立与李长松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立,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被执行人李长松,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军立与被执行人李长松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军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同一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王军立又于2017年5月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军立的2016年1月4日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欧长建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