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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芬与被执行人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芬,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8号申请人刘芬,女,1984年6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89年6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刘芬与被执行人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黄建军在2016年12月5日以前归还给原告借款15000元(在2016年10月5日前归还5000元;2016年11月5日前归还5000元;2016年12月5日前归还5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人黄建军已经主动向申请人清偿了10000元,还有5000元尚未清偿;经查因目前被执行人黄建军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现正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他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鹤庆县看守所询问被执行人,其表示一旦获得人身自由后即还清欠款。后申请人经本院约谈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明春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