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庆明与曾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明,曾小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439号原告王庆明,男,汉族,1952年7月8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曾小凤,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明与被告曾小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庆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庆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庆明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