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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永辉、陈其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辉,陈其庚,邹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辉,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其庚,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飞剑潭乡下坪村冷水组9号,被执行人:邹瓶,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宜春市铜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其庚、邹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告陈其庚、邹瓶欠黄永辉23.33933万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其庚、邹瓶,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并有部分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其庚、邹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339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