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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986号原告: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先锋乡直房号385-3号。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鹏,该公司员工。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镇。原告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发现吴月非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撤回对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后库勒供销社的起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县久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桂琴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