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陈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陈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787号原告:王建国,女,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亚楠,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勰,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荣,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陈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