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麻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891号原告麻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郝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麻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麻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