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麻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891号原告麻某,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郝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麻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麻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