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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兢、赵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兢,赵姣,东莞市莞香苑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兢,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姣,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香苑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主楼第11层1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慧,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君,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张兢、赵姣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莞香苑建造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上诉人张兢、赵姣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张兢、赵姣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兢、赵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柳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