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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虎与被执行人张三娃、郝新宁、张荣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虎,张三娃,郝新宁,张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虎,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三娃(又名张三),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郝新宁,女,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荣荣,女,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虎与被执行人张三娃、郝新宁、张荣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民终30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三娃、郝新宁、张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三娃、郝新宁、张荣荣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张三娃、郝新宁向申请执行人刘小虎返还彩礼30000元;二、被执行人张荣荣向申请执行人刘小虎返还所买车款40000元、衣服钱5000元,共计人民币45000元和银元俩枚(俩枚图案分别有龙、拄棍);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张三娃、郝新宁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荣荣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张三娃、郝新宁负担执行费350元、张荣荣负担执行费575元。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小虎与被执行人张三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三娃当即返还彩礼5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彩礼25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以上共计30300元,负担执行费350元。如张三娃未按期履行,XXX自愿以其全部收入及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张三娃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刘小虎自愿放弃30000元所产生的迟���履行金的执行。2017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张荣荣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刘小虎返还20000元买车款,于2018年5月30日前向刘小虎返还剩余买车款及银元两枚,当天负担了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75元。申请执行人刘小虎同意,并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张荣荣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虎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民终3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