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俊美申请执行程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美,程运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美,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运炎,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俊美与程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52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运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1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程运炎已履行65200元,剩余执行标的额16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程运炎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传崇审判员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