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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文静与田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静,田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8475号原告:周文静,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田硕,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周文静与被告田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欠款8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底,被告找我借了2万元,被告说他周转不过来,要投资,因为是一个村的就借了,第二天直接给他本人的现金,在小汤山农业银行给的,当时没打条,说就用两天。后他在深圳说砍人了,要借三万,我给他微信转账一万,后他又说要五万,我又借了他五万,我以借款人的身份和他签了一个借款合同,说借四万,如果不还,由田硕归还,这个欠条是假的,没借他朋友钱,他们之前是朋友,现在也闹掰了。第二次借钱没几天就给我打了一个八万的借条。被告田硕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7月6日,借款人田硕书写借条:“今向周文静借款人民币8万(捌万元整),于2015年11月20日归还”。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屏、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田硕向周文静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硕返还原告周文静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田硕支付原告周文静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田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