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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桑永海、张新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永海,张新国,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桑永海,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97191592。法定代表人:STEVEURETSKY,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新国、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46320.6元、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2120元,合计14988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988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桑永海,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油毡厂13栋7号,身份证号码342401197012100616。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马巷村王郢组,身份证号码342401197911021532。被执行人: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97191592。法定代表人:STEVEURETSKY,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新国、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46320.6元、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2120元,合计14988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49880.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翁斌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