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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建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7号申请执行人魏建东,男,1976年8月17日生,住大同县水头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本院在执行魏建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建东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4执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