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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黄冈市团风县金锣港。法定代表人詹志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88、0038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渊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26号,统建锦绣江南二期二组团20栋2层1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09××09号。解除被执行人郑渊个人名下所有的两辆小车,车牌号码为鄂A×××××的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鄂A×××××东风标致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