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木斯市向阳(西)区某某汽车租赁商行与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某某汽车租赁商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某某汽车租赁商行法定代表人:尹某,经理。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某某汽车租赁商行与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卓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钤人民陪审员马天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