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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崔胜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芳,崔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芳,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3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崔胜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王桂芳申请执行崔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