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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6)豫0825执1106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志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王志刚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附: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执1106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6)豫0825执1106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豫0825执1106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5月13日将王志刚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二O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豫0825执1106号被拘留人王志刚,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温县武德镇徐堡村西三街3排49号。身份证号:410825198104115034本院在执行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志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