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明军与李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军,李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49号原告刘明军,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鹿邑县。被告李文义,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军与被告李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军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刘明军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